“纳恩-迈克柯迪法案”(Nunn-McCurdy Act)是美国会针对美军装备采办项目出现的严重成本超支问题,于1982年提出的一项法律机制,意在控制装备成本不断上涨趋势、规范装备成本管理流程、降低DSAV110 57350001-E 采办成本超支风险。该法案核心内容被写入《美国法典》第10章第2433节“单位成本报告”(UCR),近40年间多次修订,始终是美国会控制重大国防采办项目成本超支的重要法律机制,在监控和处理美军装备采办成本超支方面多次发挥作用。
一、基本情况
DSAV110 57350001-E 1981年5月14日,针对美军“黑鹰”战术通用直升机和“爱国者”防空导弹系统等大批装备采办项目均出现严重成本超支情况,时任美国会参议院武装部队委员会主席的萨姆·纳恩和众议院情报委员会主席兼众议院武装部队委员会成员的大卫·迈克柯迪提出一份《1982财年国防授权法》修订案,核心内容是建立国防采办项目成本监控机制,要求美国防部必须定期(一般为一个季度)向国会提交分析重大国防采办项目成本变化情况的“选择性采办报告”,并规定在成本上涨超过特定限度的情况下美国防部必须向国会提交相关书面说明材料。
1982年9月,时任美国总统里根签署《1982财年国防授权法》,“纳恩-迈克柯迪法案”内容也成为正式法条,被写入《美国法典》。随着美军装备技术发展和采办改革推进,美国会对“纳恩-迈克柯迪法DSAV110 57350001-E 案”先后进行多次修订与完善(详见附表1)。其中两次为重大修订:第一次在2006年,将项目原始基线和当前基线同时作为评估成本超支程度的标准;第二次在2009年,明确提出当项目严重超支时,美国防部长必须进一步证明该项目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且没有效费比更高的项目可以替代,否则国会将终止该项目。
二、核心内容与特点
从装备采办成本控制角度看,“纳恩-迈克柯迪法案”的关键内容有三点:一是形成了项目成本定期报告机制,二是重点明确了对超支项目的审查内容,三是规定了对超支项目的处理方式。
DSAV110 57350001-E 1.形成项目成本定期报告机制该法案规定,在采办周期内,正常进展项目,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天内向美国防部提交上一季度该项目的单位成本分析报告;一般超支项目,美国防部须在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向国会上报“选择性采办报告”的同时,提交一般超支项目的原因分析报告等材料,以供审查;严重超支项目,美国防部长在向国会提交“选择性采办报告”后的60天之内,必须向国会上报正式的书面文件,以证明该项目是不可替代的,否则该项目将被终止。